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二节 管制单位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塔台管制单位、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在机场取得相应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其他管制单位由民航局批准后方可运行。 管制单位运行前应当按规定公布其运行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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