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进近管制员对飞越航空器进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按照规定通知开放通信、导航设备; (二)按照进入、离开进近管制空域的有关程序管制其飞行,并告知同意其飞越的高度; (三)将空域内有关空中交通情报通知飞越的航空器; (四)按照规定进行管制移交,并将航空器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和高度通知区域管制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进近管制员对飞越航空器进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按照规定通知开放通信、导航设备; (二)按照进入、离开进近管制空域的有关程序管制其飞行,并告知同意其飞越的高度; (三)将空域内有关空中交通情报通知飞越的航空器; (四)按照规定进行管制移交,并将航空器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和高度通知区域管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