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五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进近管制员对飞越航空器进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按照规定通知开放通信、导航设备; (二)按照进入、离开进近管制空域的有关程序管制其飞行,并告知同意其飞越的高度; (三)将空域内有关空中交通情报通知飞越的航空器; (四)按照规定进行管制移交,并将航空器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和高度通知区域管制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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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