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四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零四条
进近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前30分钟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了解天气情况、取得最近的天气实况、了解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可用状况、校对飞行申请和计划、准备飞行进程单、安排进离场次序; (二)进场航空器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前20分钟开始守听,通知开放导航设备,向塔台管制单位取得航空器着陆程序和使用跑道; (三)本管制区内离场航空器预计开车前10分钟开机守听,将离场程序通知塔台管制单位; (四)收到进、离场航空器进入进近管制空域的位置报告后,指示其按照程序飞行,通知空中有关飞行活动; (五)通知进、离场航空器分别转换频率与塔台管制单位或者区域管制单位联络,按照规定进行管制移交; (六)当塔台管制员通知最低等待高度层空出后,安排进场等待的该层以上的航空器逐层下降,航空器脱离第二等待高度层或者双方协议明确的高度层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转换至塔台管制单位频率联络; (七)接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已与区域管制单位或者塔台管制单位建立联络,并且飞离进近管制空域时,准许航空器脱离联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