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三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航空器发生特殊情况危及飞行安全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安排该航空器优先着陆,并且: (一)了解航空器的特殊情况和驾驶员的意图; (二)迅速空出优先着陆航空器需要的高度和空间; (三)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优先着陆条件和优先着陆程序; (四)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按照优先着陆程序下降时,迅速调配该航空器所在高度以下的航空器避让,尽快准许该航空器着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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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