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三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零三条
航空器发生特殊情况危及飞行安全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安排该航空器优先着陆,并且: (一)了解航空器的特殊情况和驾驶员的意图; (二)迅速空出优先着陆航空器需要的高度和空间; (三)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优先着陆条件和优先着陆程序; (四)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按照优先着陆程序下降时,迅速调配该航空器所在高度以下的航空器避让,尽快准许该航空器着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航空器发生特殊情况危及飞行安全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安排该航空器优先着陆,并且: (一)了解航空器的特殊情况和驾驶员的意图; (二)迅速空出优先着陆航空器需要的高度和空间; (三)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优先着陆条件和优先着陆程序; (四)航空器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按照优先着陆程序下降时,迅速调配该航空器所在高度以下的航空器避让,尽快准许该航空器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