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二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零二条

航空器进入着陆的方法,应当按照航行资料汇编公布的程序进行。机场管制席管制员在航空器按照仪表进近程序着陆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最低等待高度层空出后,立即通知进近管制员; (二)与航空器建立联络后,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占用进近起始位置的时间和着陆条件; (三)两架航空器按照同一种仪表进近程序进入着陆时,在严格掌握规定数据的前提下,应当控制航空器之间的高度差不小于300米,同时给着陆航空器留出复飞的高度层; (四)航空器自最低等待高度层下降时,再次校对高度表拨正值; (五)根据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掌握航空器位置,当航空器进入最后进近阶段,发布着陆许可。必要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最低下降高度(或者决断高)或者复飞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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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