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零一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零一条

机场管制席管制员,对进、离场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30分钟完成以下准备工作:了解天气情况、了解通信导航设备可用状况、校对时钟、检查风向风速及气压显示;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前和预计进入机场塔台管制区前20分钟,通知开放本场通信导航设备,了解跑道适用情况; (三)放行航空器时,应当根据飞行计划和任务性质以及各型航空器的性能,合理放行航空器。放行的管制间隔应当符合规定; (四)按照规定条件安排航空器进入跑道和起飞,并将起飞时间通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或者直接拍发起飞报;航空器从起飞滑跑至上升到100米(夜间150米)的过程中,一般不与航空器驾驶员通话; (五)安排航空器按照离场程序飞行,按照规定向进近管制单位或者区域管制单位进行管制移交; (六)与已经接受管制的进场航空器建立联络后,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进场程序、着陆条件、发生显著变化的本场天气; (七)着陆航空器滑跑冲程结束,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脱离跑道程序;有地面管制席的,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转换频率联系地面管制;将着陆时间通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或者直接拍发落地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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