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二百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九节 基本管制工作程序
第二百条
地面管制席管制员对进、离场的航空器实施管制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工作: (一)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30分钟,了解天气情况,校对时钟,检查风向风速及气压显示; (二)航空器预计起飞或者着陆前20分钟,开机守听,准备飞行进程单; (三)了解进、离场航空器的停机位置; (四)向进近或者区域管制单位索取离场程序和放行许可; (五)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放行许可、起飞条件和离场程序; (六)航空器驾驶员请求开车、滑行时,根据飞行申请和管制范围内航空器活动情况和放行许可等,决定开车顺序,指示滑行路线; (七)离场航空器滑行时,密切注意航空器位置和滑行方向,直到等待点或者移交点; (八)离场航空器滑行至等待点或者认为无影响时,通知航空器驾驶员转换频率联络机场管制席; (九)通知进场着陆的航空器滑行路线,航空器到达停机位置或者由地面引导后,与航空器脱离联络。 未设地面管制席的塔台管制单位,上述工作由机场管制席兼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