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七节 通用飞行及训(熟)练飞行的管制和指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同一机场,同时有训(熟)练飞行和运输飞行时,飞行指挥员只负责训(熟)练航空器的技术动作的指挥,而所有航空器包括训(熟)练航空器的管制和间隔均由管制员负责。飞行指挥员和管制员之间应密切配合保证飞行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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