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应当由下列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一)区域管制服务应当由区域管制单位负责提供。如果没有设立区域管制单位,区域管制服务可以由主要负责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单位提供。在区域管制单位和进近管制单位不能提供区域管制服务时,区域管制服务可以由塔台管制单位提供。 (二)进近管制服务应当由进近管制单位负责提供。如果没有设立单独的进近管制单位,进近管制服务可以由主要负责提供机场管制服务的塔台管制单位提供,或者由主要负责提供区域管制服务的区域管制单位提供。 (三)机场管制服务应当由塔台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