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六节 航空器呼号

第一百八十五条

航空器应当使用规定的呼号。航空器呼号由下列形式之一组成: (一)运营人代码后加上航班号; (二)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三)航空器机型后加上航空器登记标志; (四)运营人代码后加上航空器登记标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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