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五节 空中交通通信、通话及其使用的语言、时间和计量单位

第一百八十三条

管制单位进行陆空通话、空中交通服务电报发送、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等空中交通管制运行活动时应当使用协调世界时,以时、分、秒表示时刻或者时间。 管制单位的时钟应当从标准授时站取得准确时刻,或者从已取得该站准确时刻的另一单位取得。管制单位的时钟和其他计时设备应当予以校准,以保证使用时刻精确到协调世界时的30秒钟之内。管制单位使用数据链通信时,应当对时钟和其他记时设备予以校准,以保证使用时间精确到协调世界时的1秒钟之内。 航空器要求提供准确时刻时,管制单位通报的校准时刻应当精确到最接近的半分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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