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管制单位实施: (一)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二)机场塔台管制单位,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单位; (三)进近管制单位; (四)区域管制单位; (五)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六)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管制单位实施: (一)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二)机场塔台管制单位,以下简称塔台管制单位; (三)进近管制单位; (四)区域管制单位; (五)地区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 (六)全国空中交通运行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