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四节 位置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航空器驾驶员在改换频率后首次与管制单位联络时,应当报告飞行高度层或者飞行高度。如航空器不是保持在某个飞行高度层时,则应当报告正在穿越的高度和已许可的飞行高度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