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四节 位置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航空器的位置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飞越的位置报告点、时间、飞行高度层或者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 当航空器不是保持在某个高度层飞行时,应当报告正在穿越的高度和已许可的飞行高度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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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