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四节 位置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航空器的位置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飞越的位置报告点、时间、飞行高度层或者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 当航空器不是保持在某个高度层飞行时,应当报告正在穿越的高度和已许可的飞行高度层。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四节 位置报告
航空器的位置报告,应当包括航空器呼号、飞越的位置报告点、时间、飞行高度层或者飞行高度、飞行条件、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间。 当航空器不是保持在某个高度层飞行时,应当报告正在穿越的高度和已许可的飞行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