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一节 水平速度调整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为了建立或者保持安全间隔,管制员可以要求航空器驾驶员以规定的方式调整其水平速度。航空器驾驶员无法执行调整水平速度指令时,应当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在此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用其他的方法在有关的航空器之间建立安全间隔。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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