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节 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只为离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包含按照下列顺序的主要内容: (一)机场名称; (二)离场识别代号; (三)通播代码; (四)需要时,指明观测时间; (五)起飞跑道; (六)需要通报的跑道表面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七)需要时,延误的情况; (八)过渡高度层; (九)其他重要运行信息; (十)地面风向风速; (十一)能见度、跑道视程; (十二)当前天气现象; (十三)低于1500米或者最高的扇区最低安全高度的云、积雨云、天空不明时可获得的垂直能见度; (十四)大气温度; (十五)露点温度; (十六)高度表拨正值; (十七)可获得的有关爬升区域内的重要天气的情报,包括风切变和对运行有重要影响的最新的天气情报; (十八)可预测的天气变化趋势; (十九)其他自动情报服务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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