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六条

为了对管制区、管制地带和机场范围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应当设立管制单位。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由指定的管制单位或者单独设立的提供空中交通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提供。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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