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十节 自动终端情报服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播只播放一个机场的情报; (二)通播应当持续、重复播放; (三)通播的内容应当按照拼读字母的形式予以识别,连续性的通播的代码应当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依次排列、循环; (四)话音自动终端情报服务通播不得使用仪表着陆系统的音频波道播放; (五)如果话音通播使用多种语言时,不同语言可以使用不同的频道; (六)使用话音通播的报文,一般不超过30秒,并应当注意通播报文的清晰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