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九节 跑道视程的通告

第一百五十一条

RVR具体通报办法如下: (一)对离场航空器,管制单位发出地面滑行许可时,由塔台管制员通报起飞跑道的RVR; (二)对进场航空器,由塔台管制员在发布落地许可时通报着陆跑道的RVR; (三)当本场主导能见度 (四)当正在使用的跑道起飞或接地地带RVR≤2000米时,不论其值大小,均应按该地带RVR指示器实际显示的数值进行通报; (五)当跑道中间地带(MID,若有)和/或终端地带(END)的RVR≤600米时,加报中间地带(MID,若有)和/或终端地带(END)的RVR。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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