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八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一百四十二条

航路、航线飞行使用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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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