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八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第一百四十二条航路、航线飞行使用的高度表拨正值为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