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八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机场区域的高度表拨正值: (一)规定有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在过渡高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场面气压,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没有规定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机场场面气压; (三)使用机场场面气压的机场,如果机场标高较高,当航空器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时,可以使用假定零点高度; (四)规定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在过渡高度层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标准大气压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在过渡高度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