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八节 高度表拨正和过渡高度

第一百四十条

管制单位在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拨正值时,应当说明拨正值所适用机场的名称;但只负责一个机场进近管制服务的管制单位提供该机场的拨正值,可省略机场名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