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第十四条
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提供。管制单位应当为下列航空器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一)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 (二)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三)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四)机场交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提供。管制单位应当为下列航空器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一)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 (二)中低空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内的所有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三)特殊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 (四)机场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