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六节 飞行进程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塔台、进近、区域等管制单位应当使用飞行进程单。航空器进入管制区前,管制单位应当准备好记录有该航空器信息的飞行进程单。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管制员应当将该航空器动态、管制许可和指令及有关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地记入相应的飞行进程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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