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五节 飞行申请和飞行计划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器驾驶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在航空器预计撤轮挡时间前向航空器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出飞行计划修订申请,应当在确定飞行计划取消后立即通知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取消飞行计划。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