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二十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三节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第一百二十条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及时并全面地执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或者指令,不能立即执行或者不能全面执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或者指令的,应当向管制员提出修订的请求。各管制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管制单位管制许可和指令的时间限制,并予以公布。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航空器通常性能和要求执行管制许可或者指令。执行管制许可或者指令应当准确、到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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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