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三节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通过话音传输的空中交通管制许可,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向管制员复述下列重要内容: (一)航路许可; (二)进跑道、着陆、起飞、跑道外等待、穿越跑道以及在跑道上滑行或反向滑行的许可; (三)正在使用的跑道、高度表拨正值、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高度层指令、航向与速度指令以及管制员发布或者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播放的过渡高度层。 对其他管制许可或者指令,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复述或者明确表示理解并将遵照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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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