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三节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空中交通服务的要求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飞行计划中填写的航空器识别标志; (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的界限; (三)飞行的航路或者航线; (四)全部航路或者部分航段的飞行高度层; (五)其他相关的指令或者信息,包括:应答机编码、进离场飞行的规定、通信要求和许可的失效时间。 放行、起飞、着陆及航路的管制许可的具体内容见本规则第七章、第八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