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三节 空中交通管制许可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制员根据已知的空中交通情况,发布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允许航空器开始或者继续运行。 航空器驾驶员不得以执行空中交通管制许可为由,违反相关规定。如果管制许可无法执行,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及时向管制员提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