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二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第一百一十三条接受管制单位应当根据移交管制单位所定条件及双方协调情况,明确表明是否接受对该航空器的管制。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