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二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接受管制单位应当根据移交管制单位所定条件及双方协调情况,明确表明是否接受对该航空器的管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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