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二节 管制责任的移交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未经接受管制单位同意,不得将管制航空器的责任从一个管制单位移交给另一个管制单位。移交管制单位应当将现行飞行计划中的有关部分和有关该次移交的资料发给接受管制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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