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一十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提供

第一百一十条

管制单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间隔标准,应当根据本规则执行。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地区航行协议,由我国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公海上空的空域,按民航局制定的适用于该空域范围内的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 (二)与我国相邻的境外管制区实施管制移交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双方的管制移交协议执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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