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一条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与飞行管制部门和其他航空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空中交通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