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零九条

第五章 一般规则 / 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提供

第一百零九条

为管制的航空器配备间隔时,应当为航空器提供至少下列一种间隔: (一)垂直间隔。航空器的垂直间隔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高度或者高配备; (二)水平间隔。在同航迹、交叉航迹或者逆向飞行的航空器之间,可以通过保持一个以时间或者距离表示的纵向间隔的方式配备水平间隔;在不同的航路上或者在不同地理位置飞行的航空器之间,可以通过使航空器保持横向间隔的方式配备水平间隔。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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