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四章 空 域 / 第六节 空中交通管制扇区

第一百零六条

设置管制扇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本地区空域结构、机场布局; (二)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网,包括航路和航线数量、交叉点数量及位置,航空器飞行状态的飞行情况如:平飞、上升、下降的比例; (三)空中交通流量; (四)航空器活动的地理分布; (五)管制员能力; (六)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能力; (七)机场及跑道情况; (八)飞行剖面; (九)空域需求; (十)空中交通服务方式; (十一)与其他单位的协调; (十二)航空器转换扇区飞行的航路及高度; (十三)扇区之间的移交条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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