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 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听证会设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 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