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 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定价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专业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听证人不得少于三人,具体人数及人员构成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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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