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予以监督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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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