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秩序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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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