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秩序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