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