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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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