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