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