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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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