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采取简易程序时,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可以适当缩短。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采取简易程序时,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可以适当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