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一)只设主持人; (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三)听证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项规定的议程进行。 采取简易程序时,公告时限和材料送达时限可以适当缩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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