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听证程序第三十一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