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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