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八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方案作出修改后,如有必要,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