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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