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方案的意见;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四)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人之间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存在分歧的,应当在听证报告中列明相关听证人的不同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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