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五分之二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或者消费者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