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五分之二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或者消费者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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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