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方案; (三)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方案; (三)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