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定价方案; (三)与制定价格有关的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的办法和结论; (四)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业。 听证会同时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网址及时间。 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的,应当公布第三方机构的基本信息。 听证会因故取消或推迟举行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