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一)定价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 (三)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拟对听证会进行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一)定价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 (三)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拟对听证会进行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